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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山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:法律知识-从“假一赔十”案件看消费者如何维权的问题

2020-07-09 15:23:04   山东事业单位官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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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噪一时的“假一赔十”案一审在宝安区法院龙华法庭判决。案情是这样的,王某等3名原告在宝安区Z通讯龙华二分店购买了3部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机,价格共计4650元。原告当时要求该店销售人员在手机发票上注明了“假一赔十”的字样。

不料,3部手机相继出现死机故障,原告通过网上查询发现手机可能是假冒产品,随即将3部手机邮寄到X通讯进行鉴定。X通讯出具了3部手机的鉴定证明:“检验证实送检的3部手机非X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CECT手机产品或其公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,系冒用X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名、厂址及产品型号的CECT手机产品”。

在拿到厂家鉴定证明后,原告向商家提出兑现“假一赔十”承诺的要求无果,随后投诉到宝安区消委会,要求Z通讯退回货款4650元,赔偿46500元,赔偿误工、车旅费、通讯费2800元。而Z通讯的答复却是Z通讯及龙华二分店从未作出过“假一赔十”的承诺,“假一赔十”承诺是销售员个人行为,并未得到公司授权,所以Z通讯及龙华二分店不能承担法律责任,无法按照“假一赔十”的标准赔偿。

后来,法院判决原告上诉,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权益的保护,对不法经营者也敲响了警钟。同时,强调,在此案中,消费者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充分,因此广大消费者遭遇类似消费时应多加留心收集证据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9条规定: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,换言之,即日常生活中“假一赔二”约定,一般是退回购机款后再赔付一倍的购机款。依此类推,此案中“假一赔十”的赔偿金实际包括退还4650元的购机款,并另行支付9倍的赔偿金,实为“假一赔九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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